按照《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国管人防〔2004〕49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08〕3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定于10月24日至11月11日,组织开展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组织体制建设、组织指挥建设、信息化建设、防护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经费管理、综合事务、准军事化建设和人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评议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一)自查、自测。10月25日至10月28日,各部门人防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自查,根据《办法》附件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自测打分,于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2016年人防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自测成绩表报送所在人防协作组的组长单位(相关材料无需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重复报送)。
在此阶段,各部门人防办公室要代表本部门和本部门人防委对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人防工作总结要包括对本部门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的评议考核情况。
(二)检查、推荐。10月31日至11月3日,根据《办法》规定,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分别组织检查组对本组组员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据目标管理内容和评分标准核定分数,填写考核成绩表,提出本组各部门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推荐小组评分80分以上的先进候选单位3至4个(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本组参加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总数的20%)。11月4日前,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汇总并按附件所列的内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三)复查、公示。11月7日至11月11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召开人防协作组组长会议,听取各协作组评议考核工作汇报,对各组推荐的先进候选单位进行复查,评选出拟定的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和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将拟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接受各部门的监督。
(四)报批、表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将经过公示的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次名单和材料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审核,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对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通报表扬。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全面地做好总结和自查工作,客观地进行自测。
(二)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组每个组员单位进行评议考核。对个别没有检查到的单位,要在报送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的考核材料和人防协作组组长会议上说明情况。各组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组长单位对本部门的评议考核。
(三)各部门凡存在《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在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能被评为达标单位。
(四)根据今年工作重点,各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1.未组织学习贯彻宣传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
2.未完成人防工作机构普通地下室管理机构和人员统计及公章备案的;
3.未完成本部门防空袭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
4.未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未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与拆除许可、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或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的;
6.未按时报送2016年人防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的。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第( )协作组2016年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第( )协作组
2016年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议核材料
一、本组2016年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检查情况。
二、本组组员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成绩汇总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附件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一级考评项目,即组织体制建设、组织指挥建设、信息化建设、防护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经费管理、综合事务和准军事化建设,进行制表打分)。
三、本组组员单位2016年人防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自测评分。
四、对本组组员单位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即明确本组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候选单位。 |